隨著國內COVID-19疫情有回升趨勢,確診人數又逐漸增加,許多人可能選擇就醫或自行到藥局購買藥品服用。食藥署提醒民眾,用藥後如果出現紅疹、眼睛不適或紅腫等症狀,就要注意自己可能是藥品過敏了。但是,什麼是藥品過敏?發生藥品過敏時,又該如何處理呢?
提高警覺,注意過敏六大症狀
食藥署解釋,藥品過敏是指用藥後出現像「疹、破、痛、紅、腫、燒」等六大症狀,例如:搔癢或水泡、口腔或黏膜潰瘍、喉嚨痛、眼睛紅腫或灼熱、眼睛或嘴唇發腫、發燒等症狀。這些症狀在任何人或藥品都有可能發生,且因藥品種類或免疫反應機轉不同,有時症狀會立即產生,也有可能數日後出現,甚至可能延遲至兩、三個月才會出現過敏症狀。
藥品過敏,三步驟保健康
若民眾發生藥品過敏,可遵循下列三大原則進行處理:
一、儘速回診就醫:任何人都可能發生藥品過敏,因此,用藥期間一旦出現發生「疹、破、痛、紅、腫、燒」六大過敏症狀,請儘速攜帶藥袋或用藥紀錄單回診,切勿擅自停藥、換藥,以免造成疾病惡化,或過敏反應加劇。
二、註記過敏藥品:為避免忘記或無法清楚表達對何種藥品過敏,民眾可將過敏藥品名稱寫在「過敏紀錄卡」,也可直接請醫師將個人用藥過敏史註記在健保卡內,或上傳登載在「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」中「過敏藥」的欄位上,即可藉由健保卡直接查詢到相關過敏史。
三、主動告知:有用藥過敏史的民眾,無論是就醫或自行至藥局購買藥品,應主動告知醫師或藥師,或是提供「過敏紀錄卡」供給醫療人員參考,以免誤用過敏藥品。
食藥署再次提醒,用藥期間可保留藥袋或處方紀錄,若出現不適症狀,應儘速就醫並提供藥袋或處方紀錄供醫療人員參考;若曾有藥品過敏史,即使不確定藥品名稱也應告知醫療人員。對於藥品有任何問題,可至鄰近藥局諮詢,以確保用藥安全。
✲ 摘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第888期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PublishOtherEpaperContent.aspx?id=1423&tid=4050&r=756730518